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勞上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上訴人 林春彬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非洲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51,972元,其中請求資遺費520,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請求預告工資52,959元及自上訴人工資扣除之應提撥金額78,426元,計131,385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之二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50元,已繳4,350元;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含追加270,
342元)843,888元,其中請求資遺費及退休金損失計790,92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請求預告工資52,95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50元,已繳9,420元;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380元,合計6,48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吳登輝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劉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