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醫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 李登乾 被上訴人 簡邦平 被上訴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莫景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王恒正 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