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 陳榮耀 即財團法人 陳萬成 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陳萬成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有關「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九人組成」規定准予變更為「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陳萬成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經民國102年9月16日第6屆第6次董事會議程決議通過修改章程,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並提出該財團法人第6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與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之章程規定,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且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振富
法官潘進順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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