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8號原告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又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其管轄法院應由執行法院之民事庭方是。本件原告係針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一五九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提起異議之訴,茲既該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卷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可證,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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