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20號原告 王杰暉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 律師被告 劉兆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