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劉國華 被告 黃國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8年度易字第3753號民國108年2月7日部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就被告被訴於108年2月18日毀損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經本院諭知被告該部分無罪在案,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航代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