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90號原告百達富裔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友箴 被告 黃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資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1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考。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慧瑜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