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91號原告 許宗龍 被告寬元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青霖 被告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12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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