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3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04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原名 邱莉椒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7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民國95年10月25日所為北監自裁字裁40-A4L204618號」應更正為「民國97年10月14日所為北監自裁字裁40-COP133450號、北監自裁字第40-D1A389029號、北監自裁字第40-DT0000000號、民國97年10月30日所為北監自裁字裁40-Z00000000號、民國97年11月20日所為北監自裁字裁40-D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民國95年10月25日所為北監自裁字裁40-A4L204618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