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械,竟於93年8、9月間,在台北縣淡水鎮淡水砲台公園遛狗時,拾獲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2支,並予以持有。嗣於94年1月26日17時30分許,經警至其家中查訪時,主動向員警坦承持有前開槍枝,當場並扣得上開改造手槍2支,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7月26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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