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對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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