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45,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