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4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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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4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4232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送達代收人姜岢忻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凱琦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請求禁止債務人向第三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及受益人之保險契約給付條件成就後所生之金錢權利或為其他處分,惟據債權人陳報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區○○街000號7-14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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