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02號聲請人 陳麗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怡婷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家事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