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告 黃快
王東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擔保之債權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擔保債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而擔保標的即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車城鄉新海口段973地號土地,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價格為268萬2,920元(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5593號執行命令),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應以供擔保之物價額為計算依據,亦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8萬2,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