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張運霖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 律師
陳水聰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簡汶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千金黃朝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潘豐益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77 號裁定(112.08.24)【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調 字第 26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