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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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張運霖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 律師
陳水聰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簡汶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千金 、 黃朝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