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307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代理人 黃文顥 債務人 邱幹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