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6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任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24元,及其中新臺幣2,91
3元,自民國109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延遲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