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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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游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家慶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家慶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自應在有期徒刑5年5月範圍內為刑之酌定,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㈡按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8至9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案件,犯罪時間為113年4月至8月間,時間較為密接,責任重復非難程度較高,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原裁定審酌並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等情,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為不能安全駕駛案件,與前開竊盜案件罪質差異程度較大,若與前開竊盜案件定應執行刑,責任重復非難程度較低,並參酌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內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75頁)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並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犯罪日期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6月28日

113年8月17日

113年8月12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5月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速偵字第758號

113年度偵字第7972號等

113年度偵字第91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973號

113年度易字第911號

113年度易字第975號

日 期

113年8月8日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973號

113年度易字第911號

113年度易字第975號

日 期

113年9月19日

113年12月9日

113年12月1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編號1至2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228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3至5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7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4次)

犯罪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14日

113年8月17日

113年8月8日(2次)

113年8月1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9180號等

113年度偵字第9180號等

113年度偵字第986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975號

113年度易字第975號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909號

日 期

113年11月12日

113年11月12日

113年12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975號

113年度易字第975號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909號

日 期

113年12月16日

113年12月16日

114年1月2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編號3至5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79號

編號6至8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86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8月17日

113年8月10日

113年8月1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9861號等

113年度偵字第9861號等

113年度偵字第92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909號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909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316號

日 期

113年12月16日

113年12月16日

113年12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909號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909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316號

日 期

114年1月20日

114年1月20日

114年2月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編號6至8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86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733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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