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黃李荐
黃陽德
黃陽春
黃育蓁
黃翊甄
被 告 何隆枝
甲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隆枝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56,64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