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醫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
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