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32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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