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766號
原   告 黎明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月1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