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05號原告 曾慶榮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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