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偉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偉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偉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089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了日期為112年2月8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657號),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等節,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0891號函暨所附之該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可稽,是本院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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