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立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立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立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於民國108年8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1年4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