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32至242號聲請人 姜榮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固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亦有明文。準此,勞工因勞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除須係符合上開規定視為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如聲請訴訟救助之勞工顯無勝訴之望,縱經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法院仍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事件提起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主張伊於民國109年7月14日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聲請再審裁判費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台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7月14日函等件以為釋明,固應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以其聲請再審不合法及顯無理由,另以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1至90號、109年度聲再字第209號裁定駁回,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胡宏文
法官朱慧真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珮茹附表:
編號聲請再審本院案號訴訟救助本院案號原確定裁定相對人1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1號(⑴為再審不合法;⑵為再審顯無理由)109年度勞聲字第232號⑴本院109年8月6日109年度勞抗字第65號(異議駁回)⑵本院109年8月6日109年度勞抗字第65號(抗告駁回)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2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2號(再審顯無理由)109年度勞聲字第233號本院109年7月28日109年度勞抗字第66號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3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3號(再審顯無理由)109年度勞聲字第234號本院109年10月26日109年度勞抗字第76號皇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4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4號(再審顯無理由)109年度勞聲字第235號本院109年10月1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77號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5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5號(再審不合法)109年度勞聲字第236號本院109年10月16日109年度勞抗字第84號元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6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6號(再審顯無理由)109年度勞聲字第237號本院109年11月3日109年度勞抗字第84號元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7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7號(再審顯無理由)109年度勞聲字第238號本院109年9月2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86號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8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8號(再審顯無理由)109年度勞聲字第239號本院109年10月1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97號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9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9號(再審不合法)109年度勞聲字第240號本院109年11月2日109年度勞抗字第100號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109年度勞再抗字第90號(再審無理由)109年度勞聲字第241號本院109年11月23日109年度勞抗字第100號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1109年度聲再字第209號(再審不合法)109年度勞聲字第242號本院109年10月14日109年度勞聲字第211號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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