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76號聲請人 柯文昌 即普訊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普訊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柯文昌為相對人普訊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普訊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現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現經徵得柯文昌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柯文昌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柯文昌出具之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相對人帳冊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2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對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