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0號聲請人 葉文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柯熏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六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同年十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命法官有輕視伊不懂法律,失去對當事人的基本尊重倫理,並有失公平、公正立場,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民國106年6月21日及同年10月25日庭期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6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另本院對上開事件並未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予以錄影,自無法庭錄影光碟可供交付,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林俊廷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