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72號債權人誠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債權人兼法定代理 張翁湫萍 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怡科技有限公司吳仲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張翁湫萍是否為債權人抑或僅為誠德水電材料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因聲請狀載債務人係向債權人購買水電材料,如債務人亦向債權人張翁湫萍購買水電材料,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㈢確認債務人光怡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亦為債務人。(聲請狀
之理由事實欄記載係由吳仲能開立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
㈣提出光怡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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