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28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林秉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