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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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聲請人謂以存證信函及電話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而不生提示效力。)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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