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原告晶玻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嬪芬 被告 林維恩 (原名 林品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