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352號聲請人 劉建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夆澤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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