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子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廖茂振 告訴被告吳子洪過失傷害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其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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