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76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莊佳祥莊竣為 (即 莊育銓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莊佳祥即莊竣為即莊育銓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莊育銓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莊育銓之債權人,惟其業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2日死亡,且其第一順位繼承人中,除相對人莊佳祥外,皆已聲明拋棄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稽其立法目的一方面令原不知債權存在之繼承人知悉,另一方面亦可使債權人及繼承人尚有藉由陳報法院進行清算程序之機會,並可釐清繼承人所繼承之債權債務關係。又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㈢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㈣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家事事件法第1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莊育銓於100年4月22日死亡,生前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償,死亡時遺有配偶 穆銀虹 及子女 莊佳豪莊雅惠莊斯茜 及相對人莊佳祥即莊竣為,其中被繼承人配偶穆銀虹及子女莊佳豪、莊雅惠、莊斯茜等4人已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0年5月31日100年度司繼字第111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等各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本院上開案號通知函等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核無訛。又相對人莊佳祥即莊竣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未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亦有卷附前案查詢索引卡足參,故聲請人依上開民法及家事事件法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等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孫慈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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