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玉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玉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方面補充被告莊玉意行為時所穿著之衣物照片1張(見警卷第16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多次犯竊盜案件歷經科刑處罰,仍隨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已造成危害,實屬不該,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而被害人 陳志昌 所失竊之現金亦已追回,尚未造成重大損失,被害人亦表示不願追究,兼衡酌被告之未曾就學之智識程度、年逾70歲、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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