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504號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165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25日為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抗告。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鄭純惠法官徐福晋法官管靜怡法官邱景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