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47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進勇 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選字第1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選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為其論據。惟其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並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邱景芬法官管靜怡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