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91號聲請人 楊文治
藍淑芬 李適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華恩堂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8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73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景芬法官管靜怡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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