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8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允竑建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俞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八禾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法官賴惠慈法官林慧貞法官許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