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255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5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57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5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59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0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1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2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3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4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5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7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6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9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70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2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73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27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6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所為如附表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定。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內容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61年度台再字第137號、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未經合法代理提起再審之訴,應僅限於代理權欠缺之一造當事人始得為之,他造當事人不得據為再審原因;又聲請事件於裁判前,僅須審查聲請人單方聲請之事由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而勿庸審究相對人相關之事由時,縱相對人於聲請繫屬後法定代理權消滅而未由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即依聲請人書面聲請之事由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者,亦非當然不生效力,且不生相對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問題(最高法院68年台再字第145號、97年度台聲字第10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再審聲請意旨詳如附表所示。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各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再審狀表明之再審理由,均非係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指摘,自難認其已對原確定裁定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又原確定裁定係屬聲請事件,聲請既不合法,依前揭說明,自無需審究相對人是否合法代理之問題。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張詠惠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
編號聲請再審案號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再審聲請意旨1111年度聲再字第255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497號伊確實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伊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2號裁定提起抗告,已逕送最高法院審理在案,且伊係請求精神補償費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再審相對人並未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同意,故本件已逾150萬元小額訴訟之金額,不應由原一審法院繼續審理,左列原確定裁定不備理由,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另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已更換而未聲明承受訴訟,左列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款規定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又伊難謂無勝訴之望,左列原確定裁定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2111年度聲再字第256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498號3111年度聲再字第257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83號4111年度聲再字第258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84號5111年度聲再字第259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85號6111年度聲再字第260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86號7111年度聲再字第261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87號8111年度聲再字第262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88號9111年度聲再字第263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89號10111年度聲再字第264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90號11111年度聲再字第265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91號12111年度聲再字第266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92號13111年度聲再字第267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93號14111年度聲再字第268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94號15111年度聲再字第269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95號16111年度聲再字第270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96號17111年度聲再字第271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97號18111年度聲再字第272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98號19111年度聲再字第273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799號2011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800號21111年度聲再字第275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801號22111年度聲再字第276號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救字第8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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