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85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遲延利息請求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聲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金錢債務之遲延利息,如其約定利率較法定利率為高者,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應仍從其約定,但此項遲延利息,除當事人係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支付違約金,應依同法第250條、第233第3項請求賠償外,其約定利率,仍應受法定最高額之限制(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54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500,000元及自民國98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8元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違約金,其中遲延利息請求超過週年百分之20聲請部分,依首揭說明,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