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再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13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安南甲○○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甲○○基金會財團法人 安南王 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公益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文化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九龍寺基金會財團法人九龍寺公益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九龍寺文化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九龍寺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安南王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安南甲○○基金會財團法人雲林九龍寺基金會財團法人雲林安南王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雲林安南甲○○基金會上17人代表人甲○○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其他請求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98年度再字第6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8年8月31日98年度再字第6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0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又聲請人除甲○○外,均非確定裁定之當事人,不得聲請再審。是本件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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