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
反訴原告方妮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 律師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博偉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肆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叁拾玖元,折合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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