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其於九十四年四月發生車禍撞傷他人,極須出面與對方協調和解事宜,另尚有公司及家庭事務有待其返回處理,為此請求交保而准予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於九十四年五月二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同時將在押之聲請人送院處理,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等情,有本院報到單、訊問筆錄、押票回證在卷可稽。嗣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函表示: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請求借撥聲請人先予執行此部分之刑期等語,本院回函同意自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將聲請人交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有期徒刑,並自該日起撤銷本案羈押,此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五月十日彰檢榮執辛九三執三七○六字第一七○五二號函文、本院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彰院鳴刑九四易四○一字第○九四○○一四八九九號函文、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目前非屬本案羈押被告之身分,本院對其具保聲請已無准駁之權限,聲請意旨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林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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