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竑凱
陳雅倫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850號、112年度偵字第35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竑凱、陳雅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莊婷羽法官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