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51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5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519號聲請人 郭秋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臺科技大學等2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5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2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3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5年2月1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莊子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