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7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聲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79號聲請人 辛吉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有關低收入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5年度上字第210號),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就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劉展光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第1項)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之規定,於前二項準用之。」「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2項規定訂定之「最高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民國101年9月3日發布)第2條第1項、第3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為上訴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該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最高行政法院得參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符合前條規定之律師選任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有關低收入戶事件,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分別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20號及104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予以准許。則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上訴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系爭事件前訴訟程序之相關委任律師、聲請人地址、本院依據前開辦法造具之「行政訴訟強制代理律師名冊」中所列律師專長等情狀,選任臺南律師公會劉展光律師(住址:臺南市○○區○○○街○○號;專長: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楊得君法官闕銘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建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