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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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465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具保狀所示。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係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甲○○與共犯 蘇慧芬 等人共同涉犯多件詐欺案件,被害人多達90餘人,又被告曾因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9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7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甫於民國98年6月15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而於98年8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竟再犯本案多件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乃於民國99年5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8月17日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雖以其未婚妻子生產不順及家中尚有幼兒需被告返家照料,暨被告有心要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等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入監服刑後,甫於98年6月15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出監未幾,又自98年8月間某日起,為本案多件詐欺犯行,被害人多達90餘人,且被告係本件詐欺案件之關鍵主嫌,乃在台灣部分之主導者,負責與大陸地區共犯之聯絡事宜,其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而使之消滅,所請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冠慧